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一)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我区常住城镇户口的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指导、协调、督查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对生育保险中出现的争议进行鉴定、裁决。

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业务;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有关统计报表。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全额列入预算安排,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自治区和地(市)两级统筹。

自治区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含派驻拉萨市各县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的生育保险;各地(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各地(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各地(市)的生育保险;自治区和各地(市)派驻外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自治区和地(市)分级管理。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确定。第六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调整,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市)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或者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通过经办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二)

贡献者回答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要享受这些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生育政策;其次,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至少3个月。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选择发放生育津贴,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产假天数计算。如果津贴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此标准发放;低于60%的,则按60%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包括生育、避孕手术等,产假期间工资遵循自治区规定。女职工顺产可享受120天生育津贴,特殊情况如难产、多胞胎或晚育可额外增加天数,最长可至360天。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月份不同,可获得不同天数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符合政策的生育,男职工配偶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基于上年度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手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同时,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事故费用、胚胎移植费用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等。

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生育医学证明等。经办机构将在15日内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发放相应的津贴和报销。

对于在统筹地区外生育或出国生育的情况,待遇会按当地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保障了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了医疗费用的合理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发放。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三)

贡献者回答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概述如下:

目的与依据:本办法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结合了自治区的实际状况。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管理部门与职责: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生育保险政策制定、协调与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指导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培训及争议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制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编制统计报表。

参与部门与组织:卫生、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共同参与,确保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效实施。

统筹层次:生育保险实行自治区和地两级统筹。自治区直、中直单位和自治区注册企业参加自治区保险,而地及县区的单位和企业则参加所在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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